问:评审错误给小微企业价格折扣被质疑,可否重新评审?
一采购项目活动中,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但事后质疑查实小微企业6% 的价格折扣本不应该享受,专家在评审时误给了价格折扣,评标结果已经完成。这种情况算不算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能不能开展重新评审?
答:评审错误的,属于重新评审情形的,如“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可以重新评审。否则,不能重新评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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