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为其组织了一服务项目的采购。根据谈判文件,此次采购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该项目于6月1日谈判当天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于6月2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但代理机构并未向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通知书,理由是谈判文件已经明确,本项目代理费xx元,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支付。在发布成交公告时,成交供应商并未支付代理费。
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两个月后,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此次采购的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并提供书面沟通内容作为证据。财政部门调查发现,在此次采购中,代理机构以成交供应商拒绝缴纳代理费为由,根本就没有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问题引出
1.代理机构以供应商拒绝缴纳代理费为由,不发成交通知书合规吗?
2.本案例还可以补发成交通知书吗?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代理机构要求成交供应商缴纳代理费后才发成交通知书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一位政府采购资深人士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之规定,发成交通知书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责任,代理机构不能以成交供应商未缴纳代理服务费为由扣押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不按谈判文件规定缴纳代理费,代理机构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回。
易采通有问有答频道专家指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成交结果的同时发出成交通知,违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发布成交结果而不发成交通知书显然是违规的。
“本案例可以补发成交通知书。如果成交供应商拒收成交通知书、拒签合同,才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本案例所述情况是代理机构未发放成交通知书,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五百六十八号)对中标公告期间未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理是‘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问题进行整改’,因此直接处罚成交供应商欠妥。”一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如是说。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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