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专用教室硬件设备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要求,上下肢智能康复训练系统需采用彩色LCD显示技术,并且要求LCD显示屏具有六种针对性训练模式功能(0~10分)。A供应商认为,参数中仅提到“采用彩色LCD显示技术”,但无LCD显示屏具体规格要求、技术参数等,导致供应商无法应标。另外,招标文件参数及要求不合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中称,凡是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有LCD屏幕显示功能,只要参数满足都可以投标。而且据多方考察,能够实现该功能的不低于三家公司。招标文件也未要求提供任何相关的唯一授权、品牌等限制条件,所以不存在参数要求不合法之说。
问题引出
非核心设备采购是否可以不作具体参数要求?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表示,招标文件中,非核心设备采购可以不作具体参数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文件中不写明具体参数要求等于不作要求,没有参数、指标要求,自然也不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他强调,在政府采购中不允许做横向比较。如果在多家供应商提供了符合的产品后,进一步比较产品的优良是绝对不允许的。
特邀政府采购专家谢言俊认为,非核心设备采购不作参数要求并没有问题,但分值设置为0~10分,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他表示,评分项的分值设定要求必须是确定值,而不能是区间值或范围值。如果招标文件中设置了分值,就一定要对应指标。上述案例中,将分值设置为0~10分,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将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为0~10分,那么应当将单个分值拆分出来,例如写明六种针对性训练模式功能分别占多少分,近一步细化到每个确定值。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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